索 引 號: | 11640102010091225J/2023-00224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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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興慶區文化旅游體育廣電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4 |
責任部門: | 興慶區文化旅游體育廣電局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興慶區體育運動員教練員參加各類運動會獎勵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府各單位并有關單位:
《興慶區體育運動員教練員參加各類運動會獎勵辦法(修訂版)》已經興慶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興慶區體育運動員教練員參加各類運動會獎勵辦法
(修訂版)
第一條?為促進興慶區競技體育、群眾體育事業的發展,建設現代特色體育強區,激勵轄區運動員、教練員等人員刻苦訓練、頑強拼搏,在各類運動會中爭創優異成績,據《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體育總局、教育部印發關于加強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工作的指導意見》(體青字〔2017〕99號)《寧夏回族自治區體育運動員教練員參加各類運動會獎勵辦法》(寧政辦發〔2016〕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興慶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
(一)競技項目:代表興慶區參加自治區青少年錦標賽、自治區U系列賽、銀川市青少年錦標賽等自治區、銀川市級重大體育比賽的運動員、教練員和其他團隊成員(領隊、醫務、工作人員、管理人員等)。
(二)群體項目:代表興慶區參加國家級、自治區級、銀川市級各類群眾性體育賽事的運動員、教練員和其他團隊成員(領隊、醫務、工作人員、管理人員等),以及參加興慶區委、區政府主辦或興慶區文化旅游體育廣電局承辦的各類大型群眾性體育賽事的運動員、教練員。
第三條 ?運動員、教練員應當發揚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精神,為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做出更大貢獻,其獎勵應根據比賽成績并結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風、法紀觀念等方面的表現全面評定。
第四條 ?運動員獎勵
(一)運動員獎勵金額按如下標準執行:
1.在自治區青少年錦標賽、自治區U系列賽或同級別比賽上,集體項目(籃球、足球、排球等)、各單項比賽、團體項目(田徑接力、射擊團體、游泳接力、乒乓球團體、羽毛球團體、象棋團體、圍棋團體等)獲得前八名的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1000元、800元、7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2.在銀川市青少年錦標賽或同級別比賽上,集體項目(籃球、足球、排球等)、各單項比賽、團體項目(田徑接力、射擊團體、游泳接力、乒乓球團體、羽毛球團體、象棋團體、圍棋團體等)獲得前八名的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800元、600元、400元、300元、250元、200元、150元、100元。
3.代表興慶區參加自治區、銀川市各類群眾性體育賽事的,以及參加由興慶區委、區政府主辦或興慶區文化旅游體育廣電局承辦的各類大型群眾性體育賽事,按照賽事活動方案或競賽規程中規定的獎勵辦法執行預算標準。原則上個人項目最高獎項獎金不超過1000元,團體項目(羽毛球、乒乓球、象棋、圍棋等群眾性體育賽事)最高獎項獎金人均不超過500元且獎金總額最高不超過3000元,集體項目(籃球、足球、排球、拔河、集體跳繩、毽球、健身氣功、廣場舞、滑冰、滑雪等群眾性體育賽事)最高獎項獎金不超過5000元。
(二)參加自治區級、銀川市級重大體育比賽集體項目(籃球、足球、排球等)、團體項目(田徑接力、射擊團體、游泳接力、乒乓球團體、羽毛球團體、象棋團體、圍棋團體等)的運動員,原則上按其所獲名次的獎勵標準每人計發1份獎金。
(三)在自治區級、銀川市級重大體育比賽中破紀錄的運動員,按其所獲名次的獎勵標準計發獎金;同時按照競賽規程計牌計分規則,參照第四條第一款累計計發獎金。
第五條 ?教練員獎勵
(一)教練員所培養的運動員獲得各單項比賽、團體項目(田徑接力、射擊團體、游泳接力、乒乓球團體、羽毛球團體、象棋團體、圍棋團體等)獎勵名次或破紀錄的,該教練員的獎勵為所培養的運動員獎勵之和。
(二)集體項目足球獲得前八名的教練員獎勵標準分別為:區級比賽6000元、4000元、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市級比賽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
(三)集體項目籃球、排球獲得前八名的教練員獎勵標準分別為:區級比賽4000元、3500元、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市級比賽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400元。
第六條 ?其他團隊成員獎勵
每年度按實際支付給獲獎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總額的20%,用于獎勵為運動隊(員)創造優異成績做出貢獻的其他團隊成員(如領隊、醫務、管理人員等),按實際貢獻情況具體分配。
第七條 ?突出貢獻獎勵對直接為運動員創造優異成績做出貢獻的體校、學校、協會、俱樂部、企業等單位,按照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總額的10%給予獎勵,按實際貢獻情況具體分配。獎金安排到有關單位用于支持體育事業發展項目,實行專項經費管理。
第八條 ?經費來源。上述所有費用,均由興慶區本級財政保障,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九條 ?懲罰規則。運動員、教練員因政治思想、賽風賽紀、反興奮劑和遵紀守法等方面表現不良或受到處分的,酌情扣減直至取消獎金。
第十條 ?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2日。原《興慶區體育運動員教練員參加各類運動會經費補助獎勵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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